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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发布使用《深圳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6.3 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甲方的义务
  7.1 甲方应保证抵押物上的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瑕疵,并保证提供的有关抵押物的全部产权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合法、真实、有效。
  7.2 甲方在占有抵押物期间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维护抵押物的价值,并接受乙方的监督和检查,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抵押物转让、赠与、拆除、改建或者以其他任何不适当的方式擅自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7.3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抵押物的权属发生争议或受到第三人的侵害,或者抵押物发生其他不利于抵押权人抵押权实现的情形的,抵押人应当在情形发生后  日内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落实好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
  7.4 甲方在抵押期间发生失业、搬迁、个人经济情况和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影响债务履行的情形时,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   日内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告知乙方,并配合乙方落实好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
  7.5 除非另有约定,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各项费用,包括律师服务、税费、财产保险、公证、登记             等费用。
  7.6 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
  8.1 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对主债权及其利息、甲方应付的其它费用进行受偿。
  8.2 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乙方的义务
  9.1乙方应在签订合同之前对抵押房地产进行现场勘验和认真调查,对其权属、坐落、部位、现状及权属证书记载等有关情况了解清楚。
  9.2 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得到清偿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乙方保管的抵押物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和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应及时退还给甲方。
  9.3 妥善保管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资料,若遗失或毁损的应当负责补办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9.4 乙方将抵押权转移,应当通知甲方。通知方式可选择公告方式。
  9.5 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担保债权的范围和抵押权的效力
  10.1 甲方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连续发生的债权。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生债权时,债权本金的币种、金额、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均以债务人和贷款人之间签订的具体合同、借款借据或其他凭证为准。
  10.2 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律师费、拍卖费等)。
  10.3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因抵押物毁损、灭失、附和、混合、加工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第十一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一致,即从抵押权生效之日起到被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第十二条 抵押物毁损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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