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工业园区开展(工业企业集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做规划环评的,要限期补做规划环评。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组织对200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合格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进行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监管不力、失职或者违规审批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
(四)结合大气污染治理实际,解决煤烟型环境污染问题。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就我市最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开展专项行动。加大对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脱硫设施建设进度的监督,确保2008年11月形成脱硫能力,督促国电新疆红雁池发电有限公司尽快开工建设脱硫设施。增加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环境监察频次,确保限期治理任务的完成,实现稳定达标运行。2008-2009采暖期开始后,要加大对燃煤设施的巡检巡查力度,严查冒黑烟等超标排污现象。重点解决好损害公共利益,群众反映强烈、在开发建设过程中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及“十五小”企业违法排污特别是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等问题。
四、职责分工
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企业环境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发改部门负责依法对违反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和违规建设的项目进行查处。
经济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取缔、关闭违法企业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按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企业。
监察部门负责监察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负责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