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督察组负责对全市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的督办工作。
三、工作重点和范围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和范围是: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在2005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范围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缔一级水源地保护区内现有的污水排放口,清除保护区内所有违规建设项目、垃圾堆放场,严格控制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范围内的各种养殖活动,完成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源的搬迁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污企业。重点整治水磨河流域和城市饮用水源地沿岸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求相关企业在2008年10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3.定期公布环境信息,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一是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二是公布一级水源地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三是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人代表名单。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的违法排污问题。
1.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保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拒不纠正的,依据《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行政责任。
2.对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限期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一律取缔并销毁生产设施;对私设排污管线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并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