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沈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沈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委员会、沈阳市监察局等关于印发《违反国有及集体产权转让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中,未按照产权交易规定程序认真办理交易手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不再选择其从事企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相关业务,并追究有关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轻微的,进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社会中介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在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拍卖、经纪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弄虚作假,致使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交易显失公平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由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有关企业不得再委托其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并建议其上级管理部门取消相关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

  第七条 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转让或者受让产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企业的主管部门、产权交易机构主管部门,在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中,因失职、渎职给国家、集体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九条 在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收受、索取钱物或其他好处,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