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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沈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沈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委员会、沈阳市监察局等关于印发《违反国有及集体产权转让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沈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沈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委员会、沈阳市监察局、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中小企业局、中共沈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委员会关于印发
《违反国有及集体产权转让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国资党发[2005]33号)


各区县(市)纪委、监察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有关市直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违反国有及集体产权转让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沈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沈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委员会

沈 阳 市 监 察 局

沈 阳 市 财 政 局

沈 阳 市 中 小 企 业 局

中共沈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委员会

2005年7月20日

违反国有及集体产权转让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产权转让行为,促进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沈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沈阳市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国有投资主体、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产权交易机构以及其他与产权交易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在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市关于产权转让的法律法规,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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