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沈阳市国资委重大信访事项排查调处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信访工作效率,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重大信访事项的预警和有效控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全系统的稳定,依据国家《
信访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排查调处是指委属各集团公司信访机构对所辖范围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事项进行排查梳理、分析预测、掌握控制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 应列入排查的重大信访事项为:
(一)10人以上,到市委、市政府机关3次以上,到省委、省政府机关2次以上,到国家中央机关1次,且上访人首次上访后超过两个月仍未得到解决或继续上访的集体访事项。
(二)持续到市级信访机构上访4次,到省级信访机构上访3次,到国家信访机构上访2次,且上访人首次上访后超过3个月仍未得到解决或继续上访的个体上访事项。
(三)联合签名人员超过50人,重复联名2次以上,且写信人首次来信后超过2个月仍未得到解决或继续上访的联名信访事项。
(四)50名以上上访人员围堵或冲击党政机关、要害部门、堵塞交通,以及有这些方面苗头和动向的。
(五)全市性信访事项(如“三方面人员”,法轮功习练者)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上访人扬言自杀、爆炸或其它极端行为的信访事项。
(七)排查单位认为应列入排查的重大信访事项。
第四条 排查分为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排查两种方式。定期排查是指对第三条中第(一)、(二)、(三)项等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排查,每月25日前上报;不定期排查是指对第三条中第(四)、(五)、(六)、(七)项等紧急情况下的排查,随时排查随时上报。重要会议、重大节日、敏感时期进行日排查,每日16时前上报。对排查出的重大事项,要按所附表样及时上报。
第五条 调处工作。凡排查出的重大信访事项要逐案明确责任人,跟踪督办,直至化解。排查出的重大信访事项不能按期办结的,需向委信访稳定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具体情况。排查出的重大信访事项要与领导接待日相结合,纳入领导接待日并上报具体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