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后,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到我委上访的,由信访处在指定的场所负责接待,必要时有关业务处室可配合接待。
四、复查
1.信访人对委属集团(公司)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市国资委进行复查。
2.委信访处收到信访人复查请求后,要及时通报原办理的集团(公司),并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按本程序交办委有关处室按要求程序复查完毕。
3.复查意见由信访处以书面《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答复信访人,并由信访人签署意见。
4.复查意见要书面告知原处理集团(公司),并将《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报送同级信访工作机构。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其系统内的上报下达。
五、复核
1.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信访局请求复核。
2.终结。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我委不再受理,并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
沈阳市国资委领导接访工作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
信访条例》及《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意见》(沈委发[2002]8号)要求,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接访制度是指委领导及处以上干部按照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或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接待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制度。
二、每月安排两次委领导接待上访职工群众,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安排。具体时间安排由信访稳定处负责。
三、委领导在接访中涉及相关处室的,由信访稳定处负责通知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到场共同接访。
四、委领导接待信访事项的后续办理工作,由所涉及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调查处理,并将结果上报接访领导,经领导审阅后将办结情况及时通报委信访稳定处,由委信访稳定处负责向信访人开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