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信访人无正当理由,自收到复查机关送达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设请求复核的,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③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4.《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均一式多份,信访人、告知机关必须各执一份。《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还要向转送的其他机关提供一份,如果该信访事项是上级或同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还要将受理或不予受理情况通报该信访工作机构。
5.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的信访事项,由委信访稳定工作主管领导确定办理责任处室或直接协调相关处室处理。
6.对于已超过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时效,但应予解决的信访事项,可以行政调解方式予以受理。
三、调查处理
1.案件受理后,信访稳定处依据《
信访条例》规定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确定信访事项办理责任处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报委领导批准,交办责任处室调查处理。
2.信访事项的办理责任处室原则上要在30日内办结(最长不超过60日)。情况复杂需延期的,要经本部门主管主任批准,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上级或同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要向其作出说明。延期均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责任处室的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4.案件办结后,办理责任处室要将由主管主任签批的案件卷宗报送信访稳定处,由委信访稳定处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向信访人讲清基本事实、政策依据、处理意见,并请信访人签署意见(必要时办理责任处室可配合接待)。同时,告知信访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服,何时向何机关提出复查请求。
5.《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同时送上级复查机关。上级或同级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要向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报送结案报告;其转送的,要向其通报办结情况。
6.信访事项办理处室对信访人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负责督促有关单位执行,落实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