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国资委信访事项办理程序》、《沈阳市国资委领导接访工作制度》和《沈阳市国资委重大信访事项排查调处工作暂行规定》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沈国资党发[2005]38号)
委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
信访条例》,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现将《沈阳市国资委信访事项办理程序》、《沈阳市国资委领导接访工作制度》和《沈阳市国资委重大信访事项排查调处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中共沈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委员会
2005年8月10日
沈阳市国资委信访事项办理程序(试行)
为了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根据《
信访条例》,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一、登记
登记信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自然情况以及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内容。
二、出具是否受理书面告知书
1.对于信访人提出或上级、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能当场解答和处理的,立即进行解答处理。如不能当场解答和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稳定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向委信访稳定工作小组汇报,并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决定立案受理的,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不予受理但须向系统内单位转送的信访事项,要出具《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应由其他平行机关受理的,告知信访人到何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2.对以下信访事项,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①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②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3.对以下信访事项,出具《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
①信访人无正当理由,自收到办理机关送达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设请求复查的,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