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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市国资委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做出说明。

  第八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2次,并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做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市国资委。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或要求企业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综合性或专项性审计。可以建议市政府责成市审计局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对涉嫌违法违纪等重大案件也可建议司法机关、纪检部门介入,进行联合检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列入企业年度预算,并计入企业成本。

  第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两次工作会议。分别在企业上半年度财务报告之后和年度财务法定报告之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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