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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国资发〔2006〕73号)


市国资委出资的各企业:

  现将《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出资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按公司章程规定经市国资委批复设立的监事会。

  第三条 市国资委是监事会的管理机构,监事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协调指导。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由3-5人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其组成人员按公司章程规定并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当监事缺员时,应及时补齐。

  第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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