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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监事会编报监督检查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监事会编报监督检查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国资发〔2006〕195号)


各有关企业:

  现将《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监事会编报监督检查报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
企业监事会编报监督检查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编报工作,使监督检查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沈国资发[2006]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报告,包括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和专项监督检查报告。

  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是指每年企业决算后,由出资企业监事会对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运营、经营决策、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业绩、主要问题及相关建议,向市国资委报告的书面文件。

  专项监督检查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是指出资企业监事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已经或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发现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时,向市国资委报告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年度报告、专项报告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监事会主席要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年度报告、专项报告应当内容完整、客观公正、重点突出、表达准确、格式规范。

  第五条 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引言。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方法、检查人员。

  (二)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企业的股权情况,企业的主营业务及生产能力情况。

  (三)主要经营业绩和经营管理情况分析评价。经营业绩评价主要从财务效益、资产运营、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经营管理评价主要从投资管理、财务管理、物流管理、营销管理、技术改造与创新、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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