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公司法》第十二章相关规定。
第四章 选派程序
第八条 产权代表按照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根据产权代表的任职要求,采取组织推荐、民主推荐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产权代表人选,并由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产权代表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条 具有下列事项之一的,产权代表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企业重组、产权转让、合资合作等产权变动的行为;
(二)企业投资、担保;
(三)企业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清算、增减资本和发行债券等重大事项;
(四)企业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规划;
(五)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及使用;
(六)企业章程的修改;
(七)薪酬分配;
(八)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九)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市国资委批复事项所作出的最终决定及其执行情况;
(十)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及执行情况;
(十一)企业发生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及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十二)其它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 应提交股东会、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产权代表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将有关会议内容向市国资委报告,并按照市国资委的意见在会议上行使表决权或明确表态,会议结束后,及时将有关讨论内容和会议决议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二条 产权代表向市国资委报告第十条所列事项,由市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代表负责。报告事项必须征求其他产权代表的意见,经联合签名后上报。对报告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他产权代表可以单独向市国资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