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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资委国有产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


  2.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董事会工作;

  3.本人及直系亲属近三年内未曾在企业及关联企业任职和持有股权;

  (三)董事长或副董事长除具备董事的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任职要求:

  1.具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科学发展观;

  2.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具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驾驭全局能力;

  3.有相应岗位工作经历和良好的工作业绩。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产权代表: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判处刑罚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领导人员,个人负有破产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第三章 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五条 产权代表依据《公司法》有关条款及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六条 产权代表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代表市国资委行使表决权;

  (二)遵守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三)维护企业利益,不以权谋私,不收受贿赂,不泄露企业秘密;

  (四)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在企业的同类业务;

  (五)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本企业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企业利益有冲突的活动;

  (六)及时、全面掌握企业的重要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国有资产现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兼职;

  (八)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第七条 产权代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在董事会重大投资决策上未能正确判断和行使表决权,而造成决策失误和企业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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