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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荆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二)工程类。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5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建设、园林绿化、河道疏浚、市政工程的新、改、扩建、装修、拆除和修缮,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和《荆州市财政局、荆州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工程政府采购招标规程〉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三)服务类。

  单项或批量采购额10万元以上的印刷、培训、物业管理、软件开发、工程监理、聘请中介机构。

  (四)协议供应商。

  计算机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公务用车、空调、办公家具、市直会议(含一、二、三类会议)、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协议供货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会议采购需单独填列《会议采购计划表》,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在协议供应商中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采购方式后,一级预算单位按照《荆州市部门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也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不具备部门采购条件的必须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

  质量技术检测设备、食品药品检测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地震设备、防雷设备、警用器械、海关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保密设备、教学专用仪器、课桌椅、办公家具、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

  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图书资料。

  单项和批量采购额5万元以下的计算机、防火墙、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摄影、摄像器材、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不间断电源、碎纸机、电视机、洗衣机、吸尘器、空调(含除湿设备)、电冰箱、摩托车、系统集成、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

  其他专用汽车、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轿车。

  单项和批量采购额20万元以下的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教学设备、监控设备(不含交通管理监控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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