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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沈阳市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国有产权变动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由市国资委审批。
  (二)国有产权变动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经市国资委审议后报主管市长批准。
  (三)国有产权变动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市长办公会议审定;涉及我市国有经济重点发展行业及重点企业的改制,如合资合作、资产重组等重大国有产权变动,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审定后由市国资委履行批复手续。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处置3000万元下(含3000万元)的,由市国资委审批;3000万元以上的,经市国资委审议后报主管市长批准。
  (五)上市公司及其它需由国家、省有关部门审批的国有产权变动事项在按上述权限由市国资委履行批准程序后,报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 企业改制审批

  第四条 成立市国有企业改制审核小组。由市国资委(含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总工会、企业主管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组成市国有企业改制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审核小组负责企业改制方案审核工作。审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日常工作。
  成立市国有企业改制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需要参与改制方案论证,提供企业改制政策咨询。
  第五条 市国有企业改制审核小组职责
  (一)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制定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组织企业改制方案审核论证,指导、协调企业改制工作并对企业改制工作进行监督;负责改制企业国有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报告核准、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企业改制收益的收缴,指导企业使用改制收益;下达企业改制批复文件。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的相关政策;审核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负责改制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等成本测算。
  (三)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审核确认改制企业职工安置等成本支出,使用国有资产收益拨付职工安置费用支出,负责对改制收益实行专户管理,监管企业改制收益使用情况。
  (四)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企业改制有关土地资产监管的相关政策;对改制企业土地权属进行界定,审核改制企业土地处置方案,办理土地资产处置相关手续。
  (五)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负责对改制企业有关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等改制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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