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劳动保障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

  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培[2004]129号)
  三、申请条件
  1、办学规模: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2、办学场地: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地其租赁期不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照明、通风良好,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无危房。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有办公用房。
  招收食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设施设备: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专职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专职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三级(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5、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三级(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6、教师: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7、大纲教材: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批准,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8、管理制度: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计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9、经费: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10、在上述基本要求上,符合培训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
  四、受理范围
  申请建立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学校、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和桐庐、建德、淳安三县(市)建立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学校及隶属关系在市的社会组织在市区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五、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对申办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果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果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2、审核材料。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除审查材料内容外,指派2人对申办人陈述的场地、设施等进行核查。
  3、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制作筹设批准书或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决定。将筹设批准书、办学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