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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劳动保障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

  4、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美容师、美发师、保健按摩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眼镜验光员、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车工、铣工、加工中心操作工、焊工、汽车修理工等14个工种的鉴定站申办条件,参照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所资格条件标准》(劳社就培司函[2002]55号、[2003]156号,培训处备查)执行。
  四、受理范围
  隶属关系在市的社会组织在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
  五、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对申办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果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且符合鉴定站布点规划,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果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2、审核材料。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除审查材料内容外,指派2人对申办人陈述的场地、设施等进行核查。
  3、作出决定。符合申办条件和鉴定站布点规划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制作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或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决定。将鉴定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公告社会。通过杭州劳动保障信息网站或其他公众媒体将批准设立的鉴定机构向社会公告。
  六、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材料
  1、申办报告;
  2、能证明已具备上述申办条件的相应材料。
  八、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培训处
  地址:杭州市中河中路242号劳动大楼1201、1210室
  联系电话:87916407-2086、2137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一、许可事项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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