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申请人提交所需全部材料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六、申请材料(以下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内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
2、外资企业提供:《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
3、中外合资企业提供:《中外合资合同》、《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
4、驻杭办事处提供:《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代表证》;
5、拟聘用外国人的申请报告(需说明聘用原因);
6、申请聘用外国人的意向劳动合同(注明:聘用期限、岗位、职务、工资);
7、拟聘用外国人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
8、外国人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指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资格或技术技能证书,如无此证书,应由该外国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资历证明或学历证明,须提供中文翻译件);
9、劳动部门出具的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的证明;
10、拟聘用外国人的健康证明;
11、《外国人在浙就业申请登记表》(可以在网上下载);
12、本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
13、2寸证件照片1张。
《企业提交文件、材料、证件目录》(可以在网上下载);
七、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地址:杭州中河中路242号杭州市专业技能人员交流中心大厅
联系电话: 87916407-2029 传真:87015731
网址:http://www.zjhz.lss.gov.cn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许可
一、许可事项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许可
二、办理依据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3 、《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原劳动部劳部发 [1993]134号)
4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原省劳动厅浙劳培[1994]215号)。
三、申请条件
1、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
2、具有与鉴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设备和场所;
3、具有与鉴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