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拟聘用台湾、香港和澳门人员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
12、台湾、香港和澳门人员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指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资格或技术技能证书,如无此证书,应由外国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资历证明或学历证明,须提供中文翻译件);
13、《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浙就业申请登记表》(可以在网上下载);
14、2寸证件照片2张
《企业提交文件、证件目录》可在网上下载。
七、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地址:杭州中河中路242号杭州市专业技能人员交流中心大厅
联系电话: 87916407-2029 传真:87015731
网址:http://www.zjhz.lss.gov.cn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一、许可事项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二、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2、《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3、转发劳动部、公安部、
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浙劳就[1996]89号)。
三、申请条件
1、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
四、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果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能当即办理的予以办理,不能当即办理的,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果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2、审核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一步进行审核。
3、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决定。将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公告社会。通过杭州劳动保障信息网或其他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告。
五、办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