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二、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2、《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原劳动部劳部发 [1994]102 号)
三、申请条件
1、用人单位聘用台湾、香港和澳门人员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2、台湾、香港和澳门人员在内地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台湾居民持有有效的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和澳门居民持有有效的港澳同胞回乡证。
四、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果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能当即办理的予以办理,不能当即办理的,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果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2、审核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一步进行审核。
3、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决定。将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公告社会。通过杭州劳动保障信息网或其他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告。
五、办理期限
自申请人提交所需全部材料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六、申请材料 (以下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内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
2、外资企业提供:《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
3、中外合资企业提供:《中外合资合同》、《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
4、驻杭办事处提供:《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代表证》;
5、申请聘用报告(需说明聘用原因);
6、台湾同胞需提供《往来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港、澳同胞需提供《港澳同胞回乡证》;
7、劳动部门出具的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证明;
8、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体检咨询电话:87046164);
9、居住情况证明(涉外宾馆)或临时户口申报证明(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10、劳动合同(按照国内劳动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