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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劳动保障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

  3、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4、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5、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6、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许可
  7、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许可

  一、许可事项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许可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3、《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
  4、《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规定的通知》(浙劳安[1997]272号)
  三、申请条件
  (一)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它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结算周期一般以周、月、季或半年为单位。
  四、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果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能当即办理的予以办理,不能当即办理的,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果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2、审核材料。对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原因、范围、实行期限和结算周期等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到企业作进一步核查。
  3、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确有特殊情况需以一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企业,经本局签署意见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4、送达决定。将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公告社会。通过杭州劳动保障信息网或其他公众媒体,将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告。
  五、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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