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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宁环发〔2008〕167号)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近年来,畜禽养殖业污染已成为农村污染的主要来源。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90多个,畜禽粪便年产生量在100多万吨,大部分粪便不经处理直接排放,成为重要水源地、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环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3号)明确指出,要重点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对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环境工作的意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监管,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环境保护部决定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我区贯彻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检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包括常年存栏量为猪500头以上、鸡3万羽以上和牛10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畜禽养殖场。

  检查重点区域包括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城镇人口集中区域等环境敏感区以及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

  二、检查内容

  依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2001年5月8日执行)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查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对畜禽养殖场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监督企业整改。

  (一)查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保制度执行情况

  对本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数量、环评及“三同时”制度落实、污染治理及污染物排放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查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现状。具体内容包括:

  1、场址是否在国家规定的禁养区范围内。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情况。

  3、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转及其污水达标排放情况。

  4、畜禽废弃物储存设施和场所防渗漏、防溢流、防雨水淋失、防恶臭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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