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建筑工程
1、基础施工阶段:
1)深基坑工程在基坑开挖深度超过3米时和顶板浇筑前;
2)人工挖孔桩工程在施工进行到50%时;
3)浅基础工程基础施工完成时。
2、主体施工阶段:
1)高大模板工程混凝土浇筑前;
2)10层及其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完成3层和封顶时分别进行一次;
3)10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除在施工完成3层和封顶时分别进行一次外,还应在每完成10层时,分别进行一次。
3、装饰装修施工阶段:
1)10层及其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完成装饰工程量的30%和70%时;
2)10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完成装饰工程量的30%、60%和90%时;
3)单独报监的装饰工程在施工完成工程量的30%、70%时;
4)外脚手架拆除前。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独立报监的装饰装修工程
1、工程开工1个月或完成工程量的15%时;
2、工程每进行2个月或完成工程量的70%时;
3、工程即将全部投入使用时。
第十五条 各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可根据本企业或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增加自检自评频度。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次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六层以下(含六层)房屋建筑工程抽查不少于2次;
2、六层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在基础、主体、装饰每阶段抽查次数各不少于1次;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独立报监的装饰装修工程每1个月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结合当地安全形势,对重点企业及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点源安全生产实行差异化监督,适当增加抽查次数。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的抽查以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对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建设单位是否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2、建设单位是否为工程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和条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3、建设单位是否督促施工现场各方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4、建设单位是否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是否强行指令施工单位购买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
第二十条 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监理单位是否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理的范围,监理单位是否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明确工程建设安全监理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意见,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理人员。
2、监理单位是否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总、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人员资格和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等。是否参与确定施工现场重大危险点源,并对重大危险点源施工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3、监理工程师是否对发现的建设工程安全隐患下达监理通知书,并对拒不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施工单位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安全保证体系;
2、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与承建工程相适应的现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4、施工单位是否组织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按规定对在建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的安全检查,并对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5、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上岗,且至少每年接受一次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6、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后,是否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7、施工单位是否在工程开工前,根据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点、面确定施工安全的重大危险点源,并制定监控办法。监控办法是否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实施。
8、凡是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是否在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登记(见附件四)。
9、深基坑、大型钢结构吊装、地下暗挖、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相关规定经专家论证、审查。并按经论证、审查合格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10、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实体和文明施工设施是否合符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中是否包括保障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设备租赁、安装、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设备租赁单位是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提供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防护用具。
2、设备安装、使用单位是否建立设备维修、拆除、管理制度,定期对租到施工现场的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维护。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各次抽查时,应对现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进行检查,同时按照《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打分表》(附件七)进行现场检查打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参加检查,并在检查结果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履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对检查中发现的危及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责令立即改正;应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限期整改;发现重大和特大事故隐患应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见附件六)规定的期限内对施工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施工单位书面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