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约定
双方同意该商品房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出卖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附属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2、出卖人出卖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附属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品房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是否随商品房一并转让的约定,由双方自行约定填写。
第二十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资质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__________/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上停车管理费__________,地下停车管理费__________。
(三)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第_________种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
1、按照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在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缴费。
2、按照半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 ____月____日前和____月____日前缴费。
3、按照季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 ____月____日前、____月____日前、____月____日前和____月 ____日前缴费。
(四)物业服务的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见附件七。买受人已详细阅读附件七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释义】 本条是关于前期物业服务的约定。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先由出卖人代买受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应在本条如实填写资质证书号、相关物业管理收费价格、收费项目、收费方式等栏目。2004年已颁布了《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建住房[2004]155、建住房[2004]156号),买受人可以参照制定。出卖人应当依照本条约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如需更换,须与买受人另行补充约定,不得随意更换。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受托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买受人自行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商品房交付【时】【之日起_____日内】,向物业管理企业出示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缴纳的填写栏目,由双方自行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 _ 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问题的约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自然灾害等。因不可抗力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义务人可以免责或部分免责,但义务人应当及时将不可抗力事由告知权利人并提供相应证明。
第二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依据《
仲裁法》和《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不得再行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选择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释义】 本条是合同自愿原则的进一步体现。对于以下情况,当事人双方都可以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1)以上条款不完善、不具体或空间不够的;(2)国家及地方有规定,以上条款没有体现的;(3)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本条同时约定,出卖人不得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来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重买受人责任或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同时约定了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共______页,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______份,买受人______份,______份,______份。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合同份数的约定。合同份数一般至少要3份,出卖人1份,买受人1份,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1份。买卖双方对数量有特殊要求的,自行协商约定增加数量。
第二十九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向__________申请办理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出卖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未申请预售登记的,买受人可以申请预售登记。预售的商品房已抵押的,预售登记应当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共同申请。
【释义】 本条仅在商品房预售的情况下才由双方签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本条也可以进一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的违约责任。如果是现房买卖合同需要备案的,应另行约定条款进行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