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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释义》的通知

  对按套(单元)计价而言,以整个商品房为计价单位,依《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9条,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

  【释义】  本条中一次性付款是指购房人在约定期限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全部的购房款。分期付款分为两种,一是买受人在建设过程中分期付款,房屋交付使用后付清;一是买受人在使用过程中(或与建设工程联结在一起)分期付款,若干年内付清。这里的分期付款购买不同于贷款购买,如属于贷款购房,应选择在“贷款方式付款”栏填写。个人住房贷款可以分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这二者的组合。若采用其他方式付款,应在本款选择其他方式。

  第七条 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释义】  本条是关于出卖人对交易房产所承担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叙述。本条旨在保护买受人的权益,避免买受人因出卖人一房多卖等情况遭受损失。同时,在所购商品房存在抵押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买受人不能办理分户产权登记或遭受其他损失,本条也旨在对此类损失的责任承担加以明确。本条第二款的空白栏可以填写双方对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的具体约定。

  第八条 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九条 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释义】  以上两条是为解决合同订立后,因规划、设计变更所产生问题的相关填写栏目,主要是针对商品房预售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现房销售一般不存在此类问题。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规划、设计变更确立之日,为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
  依据上述《销售办法》第24条,本合同第八条所谓的“规划变更”,应当是指出卖人向规划部门申请批准变更房产项目原规划事项的审批变更,并不包括政府对某一区域所进行的市政规划变更。关于规划变更的问题,本示范合同第八条第二款在上述《销售办法》第24条的基础上增加了需要买受人的书面同意作为变更前提的约定,同时明确了即使规划变更经过了买受人同意和规划部门许可,只要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造成了损失,出卖人就应当承担补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第八条的约定不视为买受人对退房权的放弃,也就是说,如果出卖人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就得到了规划部门和设计审查单位的许可并且变更了原规划、设计事项,那么依据《销售办法》第24条的规定及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出卖人仍然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届期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如果出卖人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就得到了规划部门和设计审查部门的变更批准并变更了原规划、设计事项,并且出卖人未能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可以行使退房权,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买受人不退房的,可以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请求出卖人承担补偿责任。如果出卖人在变更之前已取得了买受人的书面同意并得到了规划部门的许可,那么出卖人不再对买受人负有通知义务,因为已有买受人书面同意在先。此外,买受人书面同意的变更内容应与规划部门、设计审查单位的许可及实际变更的内容一致,如果买受人书面同意的变更内容与规划部门、设计审查单位的许可及实际变更的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认为出卖人就该规划变更事项未通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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