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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三)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和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四)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六)必要时总监应召开由施工方参加的安全会议,组织安全检查。

  三、工程竣工后的安全监理主要工作及程序(事后总结提高)

  (一)工程施工完成合同规定的施工内容后,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同时也应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监理报告》,对安全施工的成绩和不足进行总结,并提出监理自身对安全监理工作的改进意见。

  (二)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阶段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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