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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建招标发[2006]388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建设部第79号令的规定,凡我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取得代理资格(甲、乙、暂定级)的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复更、机构发生分立或者合并,请在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核定等相关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注册资金、营业地址、法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专职人员等与申请代理资格时不一致的,应带上相关资料及原代理资格证书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单位解散、破产、资格证书失效等应带上相关资料及原代理资格证书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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