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类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为A类企业:
1、近1年内没有因监理责任而发生过四级及其以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2、近1年内没有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监理专项检查中被责令整改,或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3、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而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企业诚信分值大于90分;
4、近1年内没有因违反《四川省建设监理自律公约》而被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二)B类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为B类企业:
1、近1年内因监理责任而发生过一起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2、近1年内没有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监理专项检查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
3、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而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企业诚信分值大于90分;
4、近1年内没有因违反《四川省建设监理自律公约》而被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三)C类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C类企业:
1、近1年内因监理责任发生过2起以上(含2起)四级或1起三级及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2、近1年内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监理专项检查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
3、近1年内因违法、违规而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企业诚信分值界于90分到75分之间的。
4、近1年内因违反《四川省建设监理自律公约》而被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差异化管理企业类别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各监理企业每年3月10日前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标准,填写自我评定等级申报表,并将有关资料报送项目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汇总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于3月20日前报我厅审定后进行全省通告。
省直属监理企业按项目所在地分别报送相关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重点监管企业(C类企业)的认定不受时间限制。凡符合第二章第四条第三款认定条件的企业,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应程序上报我厅审定后通告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