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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四川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件和图件两部分。
  规划文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及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应对规划成果进行简单、翔实的解释说明。
  规划图件是规划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编制前应具备相应比例尺的地形、地质测绘图。
  规划分为新(迁)建、局部扩建、改建治理三类,不同类型的规划可对图件内容和相关指标进行适当的调整:
  (一)村域综合现状分析图
  比例采用1:500~1:2000,图中应标明:
  1、与所在镇及周边村庄的区位关系,交通、经济联系(作为附图)。
  2、村域的自然环境、地形地貌、农业生产现状及产业布局。
  3、受洪水、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灾害影响的,不适宜修建的地段位置及其范围。
  4、上层次的村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应当拆并、治理、新建的农村居民聚居点。
  5、基础设施、公共设施规模和分布。
  (二)村庄综合现状图
  比例采用1:500~1:1000,图中应标明:
  1、农户宅基地范围、入户路、庭院绿化、建筑功能(含附属建筑)、层数、结构和质量。
  2、其他建筑物的基地范围、层数、结构、质量。
  3、准确标明沟渠水塘、菜地、果园、闲置地、林地、集中晒坝、公共建筑及公用设施的位置及范围。
  4、主要的道路桥涵、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及高程,管线的线径或断面形式;现状沼气池、取水井分布位置;其他市政设施的位置、规模和用地范围。
  5、受洪水、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灾害影响的、不适宜修建的地段位置及其范围。
  6、历史文化遗存及古树名木的位置及范围。
  7、附现状用地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表。
  (三)村庄建设(治理)规划总平面图
  比例采用1:500~1:1000,图中应标明:
  1、规划区各类用地的范围界线、用地性质。
  2、拟治理、新建的村庄居民点的位置、范围及相应的各项建设控制指标,明确农民新建房屋的规划管理原则和策略,提出建筑的风貌控制、整治要求,山水田园风貌保护要求,并附说明图。
  3、公共服务设施(如村委会、小学、托幼、村民活动中心、便民店、医疗室等)的位置、范围、规模层数,及公共活动场地的位置和范围。
  4、道路、入户路、排水沟渠、公共绿地、林地、集中晒坝等的位置和范围。
  5、农房院落的范围、庭院铺地与绿化、主体建筑与附属建筑(如圈舍、柴房、农具房)的位置、范围和层数。
  6、基础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和环卫设施(如公厕、垃圾收集点等)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7、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及措施。
  8、近期拟新建的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服务设施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的用地和项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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