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编制要求
第六条 规划应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一切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坚持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以改善农村最急需、最直接、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逐步完善各类基础设施。
第七条 规划要始终坚持以发展生产和促进农民增收为宗旨的原则,围绕推进农业产业化、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结合农业生产力布局统筹规划村庄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安排村庄居民点布局。
第八条 规划应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村庄用地规模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第九条 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利用本地的地理优势和地方建筑材料,注意保护历史文化和山水田园风貌,塑造自然和谐的新农村建设特色。
第十条 规划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要求,把满足农民生活、生产和发展需要作为规划的出发点。
第十一条 开展规划编制工作时,应逐户进行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充分把握村庄基本情况,其具体要求为:
(一)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二)现场踏勘、走访调查和问题探讨。
(三)分析村庄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人居环境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分析村庄在自然环境、历史文化、院落布局、建筑空间等方面的特点特色、发展规律和演变趋势。
(五)分析村庄及其相邻地域的水文、地理特征情况。
(六)收集村民关心关注和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提出规划应解决的重点和难点。
(七)提出规划原则、主要内容和建设标准。
(八)规划方案要征求各方意见,供村民自主选择。
第三章 规划成果的内容和深度
第十二条 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的期限,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一致,近期3至5年,远期10年。
第十三条 村庄近期建设规划,应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意愿,以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为主要内容,重点安排好近期要开展的“两建、三清、四改、五通”建设项目(即:建庭院经济、建沼气池,清垃圾、清污水、清乱建,改厨、改厕、改圈、改危房,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电视),提出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和投资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