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近期建设发展规划图:近期重点发展村镇的位置、名称;各类近期建设项目的位置、规模、建设内容。
(九)重点城镇与重点地区规划图。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重点城镇与重点地区的空间布局结构,明确建设项目的选址、内容、建设时序和投资概算,制定发展的原则和管理策略。
(十) 其他因需要增加的旅游、历史文化保护等专项规划图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县级市、城市远郊区的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00年11月29日省建设厅下发的《
四川省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川建厅村镇发[2000]0719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四川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1993年第116号令《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1993年《四川省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05]174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庄建设(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政府组织引导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全省农村地区的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村,指城市规划(建成)区外,按行政建制设立的村、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
第三条 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成果必须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 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村民大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对村庄建设(治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村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用地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五条 规划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