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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四川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突出以下重点:
  (一)综合分析评价县域自然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确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
  (二)研究县域产业发展与布局,明确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对策和措施;
  (三)分析研究县域人口增长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化趋势,城镇化发展的动力机制,确定城镇化模式及水平。
  (四)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确定城乡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确定村镇体系结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确定村庄布局的基本原则,明确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农村居民聚居点治理和建设的管理策略。
  (五)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实施措施,防止灾害、确保安全,提出县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六)按照城乡统筹、共建共享的原则,统筹布置县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实现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和社会服务事业向农村覆盖,防止重复建设。
  第十八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按照因地制宜的要求,根据不同地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村镇建设现状及农村生产方式的差别,强调不同的原则和内容。要区别平原、丘陵、山区、高原等不同地域,经济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等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体现不同的地域特色,突出不同的城乡空间布局特点,选择不同的城乡协调发展战略。
  第十九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必须严格执行的规划内容,是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强制性内容应在图纸上准确标明,文本上明确,规范表述,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对涉及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具体包括:
  (一)县域内需要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退耕还林(草)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分滞洪地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按空间管制分区,准确划定禁止建设、限制建设的区域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各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中心村和村庄建设用地标准;
  (三)县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以及农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四)村镇历史文化保护的重点内容和范围,保护的控制指标和规定;
  (五)自然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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