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四川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川建村镇发[2006]421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促进城乡建设和谐协调发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和《四川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告知我厅村镇处。
附件:1、四川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2、四川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
四川省建设厅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四川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规范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务院1993年第116号令《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人大1993年《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
建设部制定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县、自治县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适用本办法。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可以与县城总体规划一同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第三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政府调控县域村镇空间资源、指导村镇规划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以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为基本原则,合理确定村镇体系发展目标与战略。
第五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第六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采用政府组织、专家指导、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法。
第七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以经批准的省、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国土、交通、环保等相关规划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