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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发票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兑付奖金的相关情况,录入计算机,以便日后核对、查阅。
  十六、关于发票违章处罚及税务人员违规处理问题
  对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承担的法律责任,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工作中的量罚标准暂参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罚标准的规定》(青地税征〔1995〕4号文件)(新发票管理办法出台后重新修订)执行。同时各单位必须将已处罚的发票违法行为的相关内容录入计算机。对税务人员未按规定发售、审验、保管、缴销发票等违规行为,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办法》(青地税党〔2003〕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关于发票档案管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新要求,发票的档案管理实行“一户式”管理,对日常工作中发生的发票管理方面的档案资料,应按月(季)进行整理,及时归入按户归档的“税务登记”档案内归档,移交档案室。

  附件:
  冲红发票证明
纳税人名称 电 话 
负责人姓名 地 址 发票领购簿号 
发 票 名 称发 票 号 码发 票 类 型
   
冲红发票情况说明     经办人                   年 月 日
管理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发票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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