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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发票承印企业印制发票完毕后,填报《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连同所印制的发票,交发票管理部门审验后保管。
  (六)对企业自印的发票,发票窗口不能一次全部提供给纳税人,应由发票管理部门予以保管。每次只能向其提供一个月的用量,在下次领购发票时,实行“验旧领新”制度。
  九、关于发票检查问题
  (一)发票的日常检查。发票窗口在日常发售发票工作中,要对纳税人使用完的发票采取“验旧购新”的方式进行日常检查。
  (二)发票的重点检查。发票管理部门要根据市局统一部署或根据本单位发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某一行业或部分的重点户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情况、整改措施等报市局征管处。
  (三)发票的定期检查。发票管理部门除开展以上日常、重点检查外,还应结合征管考核指标定期进行抽查或监控:
  1、抽查或监控纳税人发票领购情况;
  2、抽查或监控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
  3、抽查或监控纳税人取得发票情况;
  4、抽查或监控纳税人发票保管情况。
  (四)发票管理部门还应重点加强对纳税人所携带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票来我市从事经营的检查。
  十、关于遗失发票如何处理问题
  (一)纳税人发生发票遗失时,应自纳税人发现遗失发票之日起2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视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罚,并向纳税人开具《办理发票遗失公开声明作废证明》,纳税人持此证明在市、地级党报上声明作废。
  (二)纳税人持在党报上声明作废的原样及接受税务行政处罚的缴款书(复印件)交发票窗口留存备案,发票窗口将相关信息录入发票管理程序后方可发售发票。
  十一、关于发票工本费收缴问题
  (一)发票工本费应按规定收取,不得擅自改变收取标准。发票发售应与发票工本费的收取相分离。发票工本费的收取应做到日清月结。
  (二)各分局发票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份发售发票收取的工本费解缴市局财务装备处。
  (三)各市地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每次到市局领购发票时,按照市局征管处开具的《票证领据》金额,直接到财务装备处交款后,方可领取发票。
  十二、关于收取发票保证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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