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对实行“验旧购新”制度的纳税人,其使用完的发票存根,由发票窗口予以封存并加盖发票封存印章。对封存完的发票,由纳税人自行保管,保存期为5年。同时要通过发票管理系统进行销号处理,并将销号发票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
  五、关于冲红发票的处理问题
  所谓冲红发票是指发票开具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相符,需要重新开具的发票。
  凡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由地税机关管理的发票,发生冲红发票时,分别以下四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 收付款双方都未入账的冲红发票处理。收款方应将需冲红发票收回,并在发票各联上加盖“作废”字样后,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
  (二) 收付款双方都已入账的冲红发票处理。付款方凭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冲红发票证明”(表样附后),到收款方办理冲红发票手续。收款方凭付款方“冲红发票证明”,按冲红发票金额开具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后,再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同时,收款方应将“冲红发票证明”粘贴在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第一联(存根联)后,以备核查;
  (三) 付款方已入账,收款方未入账的冲红发票处理。付款方凭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的开具“冲红发票证明”,到收款方办理冲红发票手续。收款方凭付款方“冲红发票证明”,按冲红发票金额开具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后,再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同时,收款方应将冲红发票第三联(记账联)与“冲红发票证明”一起粘贴在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第三联(记账联)后,以备核查;
  (四) 收款方已入账,付款方未入账的冲红发票处理。收款方应将需冲红发票收回,并按冲红发票金额开具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后,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同时,收款方应将冲红发票第二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第二联(发票联)后,以备核查。
  六、关于发票保管问题
  (一)发票窗口对从市局领回的发票,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设专库存放,专人管理。对发票的每次出库、入库,都要填制出库单和入库单,并有经手人签字或盖章,
  (二)各单位每日工作结束后,必须将未出售的发票放置在发票仓库内予以保管,不得放置在其他地方。发票仓库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市局要求,做到“六防”,即:防火、防水、防潮、防盗、防虫、防鼠。
  (三)各单位发票如发生丢失或损毁现象,必须及时报告市局征管处,在此之前不得随意作出任何决定。
  七、关于发票缴销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