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票的领购实行计算机管理。各单位对领回的发票,凭《票证领据》与计算机中的数据进行核对,并办理发票入库手续。
(二)发票发售
1、发票发售窗口在向纳税人出售发票时,根据认定的发售数量,每次只能向其供应一个月的发票用量,对超过核定用量发售发票的,必须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对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向其出售发票时,每月最多只能按其核定的计税依据提供发票使用量,对超定额20%以内购领发票的纳税人除由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发售并按规定征收税款外,应将相关信息反馈管理部门;对超定额20%以上购领发票的,除由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外,还应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其领购的发票是否与其经营规模相符,否则不予出售发票。同时,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发票发售及纳税人领购发票情况进行监控,对超定额发售发票或使用发票数量较大的,应重点检查,防止转借、转售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2、要充分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发票发售窗口根据税收征管软件系统的提示,对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以及有税收违法案件的纳税人,可以对其停止发售发票,要求其到代开发票窗口代开发票,并将代开发票的相关信息反馈管理部门。纳税人依法改正上述行为的,应予以恢复发售发票。
3、发票实行计算机管理。随着发票改革的逐步推行,纳税人应持发票领购簿(卡)领购发票,同时将纳税人所持的发票领购卡内储存的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相关信息,通过IC卡读写器读入税务机关数据库,数据读入后方能发售发票。对纳税人领购的发票情况应及时的打印在《发票领购簿》上。
4、发票管理部门应将发票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收费许可证件(正本)及收费标准应放置在发票发售窗口。要严格按照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并向纳税人开具财政局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5、发票发售窗口应按每日、旬、月将发售发票情况打印出《发票发售分类、分户明细表》,以备日后核查。
四、关于发票审验问题
(一)纳税人在第一次购买发票之后,每次向发票发售窗口申请领购发票时,应实行“验旧购新”制度。对检查出的问题,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发票窗口在审验发票时,不仅要审验领、用、存的数量(本、份),而且要累计其发票开具的金额,应通过税收征管软件系统对纳税人营业税申报数据与发票开具金额进行比对,对有明显异常的,应及时反馈管理部门,以此核查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正确性。同时,管理部门也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发票管理部门,以便及时调整纳税人的发票供应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