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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征函〔2003〕20号 2003年11月12日)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现就日常发票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的认定问题
  (一)普通发票的资格认定。凡需要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税务机关留存备案)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填报“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表”,申请办理发票领购事宜。
  (二)货物运输业发票的认定。凡需要领购、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范围、条件、需携带的有关证件和资料等办理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对符合条件办理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核发相关认定证书后,方可领购、开具《山东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甲、乙票)。
  二、关于核定领购发票的数量、种类、开票方式问题
  (一)发票管理部门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审核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准购数量、开票方式,并填写《纳税人使用发票种类认定表》(发票改革后使用),经纳税人签字认可后,有发票管理部门留存,并核发发票领购簿(卡),同时将纳税人领购发票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发票的发售数量依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开票频率和纳税人申报的诚实程度综合确定;发票发售的种类依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等确定;发票的开票方式(普通发票)依据纳税人注册资金、经营规模等确定,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将纳税人核定购领发票的数量、种类、开票方式等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
  (二)凡被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核定发票使用种类时,交通部门国有公路运输企业使用《山东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甲)》;除交通部门国有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山东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乙)》。
  三、关于发票领购与发售问题
  (一)发票领购
  1、各单位到市局领购的发票库存量一般应以一个月的用量为准。
  2、各单位凭市局统一印制的《购领发票计划单》到市局领购发票。提取发票时,必须持市局开具的《票证领据》到指定的发票承印厂家提取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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