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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行业发票进行整合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行业发票进行整合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5〕42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深化发票改革,加快发票种类整合。市局决定对部分行业所使用的发票进行整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市发票使用的实际情况,部分行业发票使用的范围小、数量少,已不适应现阶段税收征管的整体需要,决定取消青岛市房屋租赁统一发票、山东省青岛市代理业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洗衣业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费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照相业统一发票等五类行业发票,整合使用山东省青岛市服务业统一发票。纳税人已领购的发票,可使用至2005年3月31日。同时,启用以上五类发票的相关文件自行废止。
  二、自2005年4月1日起,凡从事以上行业的纳税人,可申请领购山东省青岛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万元版、十万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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