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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申请开具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9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申请开具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0]59号 2000年3月27日)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规范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及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行为,市局制定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申请开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以下简称通用发票)采用水印无碳纸印制,并使用光致变色油墨加印“青岛地税”字样。各单位为纳税人开具的通用发票,按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每份收取工本费0.50元。

  二、各地方税务局在给各征收分局分配通用发票时,须在通用发票的第二联上加盖“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各地方税务局一律不得私自刻制“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

  三、“发票已开”章由各单位自行刻制。

  附件: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申请开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真正落实“以票管税”工作,规范税收征管,保障我市地方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未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经营业务以及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超范围经营取得应税收入,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的,均应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必须到劳务发生地所在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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