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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台球、保龄球适用综合征收率10.5%,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5%。
  (三)交通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适用综合征收率6.6%,其中:营业税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所得税附征率3.3%。
  (四)建筑安装业
  1、无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及超经营范围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适用综合征收率6.3%,其中:营业税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3%。
  2、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单位跨区经营的,账证建全、各种资料齐全的,适用综合征收率3.3%,其中:营业税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账证不建全、不能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适用税率:营业税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分别适用1%或1.5%的附征率。(五)劳务费业务 1、临时用工劳务:适用综合征收率8.5%,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3%。 2、从事安利业务:适用综合征收率10.5%,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个人所得税5%。
  3、其他劳务报酬:营业税税率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个人所得税按营业额扣除已缴纳税款和费用标准后的余额20%。

  第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为个人代开劳务收入、房屋出租租金收入发票,月营业额不足5000元的,不征收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只征收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相关税收。

  第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必须由专人开具,同时所开具发票的机打票号必须与发票号码一致,否则发票无效,纳税人有权拒收。

  第十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开具的发票联上必须加盖“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也可在所开具的发票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由专人管理,发票存根联保存期限为5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保存期满的发票存根联连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移交档案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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