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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具体负责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的资格审查、发票开具、稽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必须实行计算机开具,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开具。特殊情况需要手工开具的,必须报市局备案。

  第五条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必须到劳务发生地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并征收各项税款。

  第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必须使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机打),不得使用其他任何发票代替(货物运输业发票除外),不得向纳税人收取发票工本费。

  第七条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的规格为40开,分3联、4联两种。其中第1联为存根联,由地方税务机关保存;第2联为发票联,由付款方凭以记账;第3联为记账联,由收款方凭以记账;第4联为备查联,由付款方凭以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等。

  第八条 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须填制《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一式二份(表样附后),同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携带);
  (二)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劳务合同、租赁合同或接受劳务方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委托代理人代其缴纳税款的,应提供委托代缴税款证明材料。

  第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开具发票的金额超过5万元,须调查核实,经分管局长或征管科(处)长批准后,方可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同时,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开具发票15日内核实其开具的发票是否入账。

  第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率及附征率或综合征收率征收各项税款。其中:对能够准确计算个人所得的,必须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市局相关文件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准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凭纳税人完税凭证开具发票,并在完税凭证上加盖“发票已开”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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