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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十一条第(一)项第5目、第(三)项、第(四)项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已被:青岛市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4〕168号 二○○四年九月一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局第14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基础管理,规范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工作,统一税率,公平税负,充分发挥“以票控税”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未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经营业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生超经营范围经营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以及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需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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