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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等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和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


  三、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要以多种形式向企业、社会开放

  (一)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要在网站主页开辟对企业和社会开放的信息交流服务专栏,发布开放的相关管理办法、优势学术技术领域、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服务、联合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普及等工作信息。

  (二)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用财政性经费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必须加入协作共用网,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培育专业化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积极为企业和社会提供共享服务。鼓励自有资金购置的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纳入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所拥有的标准物质、标本和样品、科学数据、科技文献信息等要与企业和社会共享。

  (三)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要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根据企业和社会需求,设立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工作室,积极开展科技培训。有条件的机构,应积极与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建博士后流动站。有管理运行经费的机构,应设立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并予以经费资助等。

  (四)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要加强与企业合作开展自主创新,特别是要加强与中小企业的合作,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积极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要加强与州(市)、县等地方合作,努力提升地方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五)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在科技活动周、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实行集中开放,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长期向社会开放制度,提高公众的参观、学习兴趣。特别要针对中小学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和系统性的科学探索和科学体验活动,培养青少年创新意识和能力。

  (六)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要将对企业和社会开放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通过网站公开发布。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含补助)新建立的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要将对企业和社会开放作为建设内容之一,并纳入考核。

  四、加大对面向企业、社会开放的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的支持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决定》和《云南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把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并纳入各相关主管部门职能职责范围管理的投资计划,加大科研条件建设经费投入,对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的基础条件平台工作给予重点支持,不断改善科研装备和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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