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将施工图审查机构责任主体纳入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的补充通知
(川建发[2007]38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精神,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将施工图审查机构责任主体纳入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进行管理,请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09号)的相关规定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行为类别
| 行为
代码
| 不良行为
| 扣分
标准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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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1资质
| K1-1-01
|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擅自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 扣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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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1-02
| 超越认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 扣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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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2业务
| K1-2-01
| 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 扣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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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2-02
| 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 扣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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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2-03
| 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 扣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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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2-04
| 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 扣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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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2-05
|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 扣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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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2-06
|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 扣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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