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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川建发[2007]35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已被省政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目标。省政府188号令《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专门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提出了严格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认真落实省政府188号令,现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按省政府188号令《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主管局可以制定符合省政府第188号令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主管局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根据省政府第188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先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经同意后,按规定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主管局在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经内设的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规范性文件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审查意见,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不符合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对存在的分歧应进行协调。

  四、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执行的除外。

  五、规范性文件正式颁布后30日内,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应起草备案报告,分别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报送一式五份备案。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除备案报告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以外,必须同时附送下列材料:

  (一)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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