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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川建发[2007]23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局:

  为了理顺我省建筑业统计报表的报送渠道,四川省建设厅和四川省统计局于2002年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建筑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近几年来,随着全省建筑业企业的发展壮大,统计工作任务不断增加。2006年,省政府召开了全省建筑业发展大会,对推动我省建筑业发展必将起到重要作用。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探索建筑业统计改革

  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局统一执行国家统计局的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局,要本着“分工协作,数据共享”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统计工作的统一领导。通过建立定期联系制度,联合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等形式,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切实领导和组织好建筑业统计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为统计部门提供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名单、资质等级、公司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向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各级统计局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分析资料,让统计成果更好地为行业管理工作服务。各市、州、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建筑业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一名统计人员,负责有关建筑业统计工作,并落实相应的工作条件。

  积极探索改革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报送方式。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对全省建筑业行业管理的作用,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局要共同研究,积极探索改革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报送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的报送方式可以改为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集、汇总,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局联合评审和核定,分别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局。

  二、抓好统计队伍建设,加强建筑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

  各建筑业企业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统计基础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工作的意见》(川府函[2006]114号)要求,按照“有机构、有人员、有资格、有制度、有台帐”的基本标准落实好企业的统计工作条件。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一、二级建筑业企业要按规定配备一名具有中级职称的专职统计人员,其他企业要配备一名兼职统计人员。同时,企业要支持统计人员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局联合组织的岗位培训和业务学习,所有建筑业企业的统计人员按要求必须持证上岗。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建筑业企业统计制度和统计台帐,做到数出有据、依法统计。各市、州、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局要督促建筑企业加强统计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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