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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补充完善煤炭资源整合后保留煤矿换发采矿许可证资料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补充完善煤炭资源整合后
保留煤矿换发采矿许可证资料的通知
(晋国土资办发[2008]2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在全省开展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为及时完成专项工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省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换发采矿许可证进度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06]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件),决定采取先简化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后补充完善采矿登记资料的做法,以加快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进度。目前,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圆满完成,资源整合后保留煤矿的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为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后保留煤矿的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加强采矿登记资料管理,确保采矿登记工作的合法性、资料的完整性,现对补充完善煤炭资源整合后保留煤矿换发采矿许可证资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

  凡参与我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后保留的煤矿,均应按规定补充完善换发采矿许可证资料。

  二、标准

  补充完善换发采矿许可证资料按照省厅印发的《关于对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换发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6]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件)要求进行。在核对资料、补充完善过程中要注意:

  (一)已按58号文件规定换发采矿许可证的煤矿,应当对照118号文件的规定补充完善有关换证资料;

  (二)资源整合后保留煤矿应当提交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延续、变更或转让等情况说明的文件;

  (三)提交的地质报告或资源/储量检测报告应与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一致。若不一致的,补充与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的地质报告或资源/储量检测报告;

  (四)凡是整合保留的煤矿、增加开采煤层的煤矿、扩大矿区范围(扩大矿区范围不足0.1平方公里的除外)的煤矿,必须补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井初步设计及批复)及评审意见、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备案表。

  三、方法

  各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所辖县级国土资源局按上述规定补充完善换发采矿许可证资料,并以县为单位将补报的换证资料报送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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