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国土资办发[2008]48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8月下发《关于开展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部规定“储量利用调查”现改名为“利用现状调查”)(国土资发[2007]192号),决定从2007年8月开始到200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
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是我国矿产资源领域的一次重要国情调查。工作以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确定的矿区为单元,理清矿业权与矿区的归属关系,通过对现生产矿山损失量和采出量、停办矿山和关闭矿山的剩余储量、建设项目用地压覆储量等的核查,进一步摸清全省资源家底,获取准确、翔实的各类保有资源储量、结构、数量、品质、空间分布、占用情况等基础数据,据实调整、完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数据信息,保障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的客观、准确。调查结果将为省、市、县各级政府制定发展政策和决策提供更为可靠的依据。
按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全省须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完成1200余个上表矿山和未上表矿山的调查,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省厅基本按照原勘查报告“谁编制、谁调查”的原则,安排省内十二家地勘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是国土资源部安排的项目,省国土资源厅已与承担任务的各地勘单位签定了工作合同,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安排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中需要收集的有关矿区、矿山资料,县(市)国土局应积极提供;调查单位需进行矿山现场调查、核实的,市、县(市)国土局应协助完成。
二、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是本次以矿区为对象的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矿山企业应根据本矿山企业最后一次核查备案报告,结合近年来的开采情况,提供采掘工程平面图,并配合现场调查工作。
三、本次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结果将是今后矿产资源规划、
勘查、登记统计、开发等的依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配合调查工作的同时,应关注本行政区资源调查结果,特别是资源量的重大变化,有疑义的应及时提出,以保证调查结果的客观、准确。